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现场检查,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603300.SH)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2021年5月,公司转让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原高管周伟红联合他人以浙江屹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受让华铁支护,并为该笔交易协调资金并提供担保。上述交易发生时周伟红离任公司高管未满12个月,该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披露为非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17年8月中标安阳城乡一体化项目。2018年3月,公司公告称决定不再参与该项目,并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已缴纳的项目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经核实,双方于2018年6月签署还款协议,且对方并未按照协议时间按期还款。公司未就该协议及后续事项发布进展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2020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收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款为469.7万元。根据浙江恒铝和东旭建设签订的合同收款政策,2020年末东旭建设1-2年账龄部分应收账款204万元均已逾期,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未充分反映实际信用损失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亲属在内的多名外部人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财务、人事等工作,但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现任财务总监张伟丽、现任董秘郭海滨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秘张守鑫对安阳城乡一体化项目进展未及时披露、内部控制不规范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铁应急、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铁应急于2015年5月2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胡丹锋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0亿股,持股比例13.33%。年报显示,胡丹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丹锋,本科学历,2000年8月至2004年10月任杭州大通业务经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10月任杭州中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业务总监;2008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21年5月,公司转让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支护)。公司原高管周伟红联合他人以浙江屹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受让华铁支护,并为该笔交易协调资金并提供担保。上述交易发生时周伟红离任公司高管未满12个月,该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披露为非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17年8月中标安阳城乡一体化项目。2018年3月,公司公告称决定不再参与该项目,并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已缴纳的项目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经核实,双方于2018年6月签署还款协议,且对方并未按照协议时间按期还款。公司未就该协议及后续事项发布进展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2020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铝)应收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账款为469.7万元。根据浙江恒铝和东旭建设签订的合同收款政策,2020年末东旭建设1-2年账龄部分应收账款204万元均已逾期,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未充分反映实际信用损失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亲属在内的多名外部人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财务、人事等工作,但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现任财务总监张伟丽、现任董秘郭海滨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秘张守鑫对安阳城乡一体化项目进展未及时披露、内部控制不规范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