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医药之梯2022-05-14
药明康德5月14日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告中披露的告知书显示:针对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拟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
5月13日晚间,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违规减持的事项,证监会对上海瀛翊处以2亿元罚款。
同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答记者问回应市场关切。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
下一步,证监会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药明康德股东收2亿元预罚单
据了解,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药明康德上市时,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1.0056%,后经两次权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
2021年6月11日晚间,药明康德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瀛翊存在违规减持的情况。公告显示,上海瀛翊在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间,合计减持约占公司总股本0.6962%的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
今年5月13日晚间的公告进一步披露了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的原委:上海瀛翊此前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上海瀛翊与‘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李革签署了投票委托书,将其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革行使。
根据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承诺,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股票禁售期满解禁。股票禁售期满后,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志杰向工作人员下达了减持‘药明康德’的指令,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减持‘药明康德’,截至2021年6月8日,累计减持‘药明康德’合计1724.97万股,占总股本的0.6962%(截至2021年6月10日总股本为基础计算)。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提到,“上海瀛翊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0.1419%。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零”。
对于违反承诺减持,上海瀛翊此前也在一份致歉公告中表示,“上海瀛翊减持前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381%,未达总股本的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在公司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应适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导致了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行为。”
此后,监管层对该事件予以关注。
在2021年6月15日晚间收到上交所监管函之后,上海瀛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2021年6月16日晚间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被正式立案调查。
这一行为违反了上海瀛翊在2018年药明康德IPO以及公司2018-2020年年报中做出的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等。
证监会表示,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在药明康德IPO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其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减持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药明康德方面则强调,上述《告知书》及其所述证监会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