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11-2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97,617,231股股份、向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82,549,757股股份、向合肥五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3,484,301股股份、向成都国衡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2,596,150股股份、向阿克苏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5,518,576股股份、向眉山市金烨企业管理策划中心(有限合伙)发行4,183,555股股份、向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3,993,394股股份、向阿克苏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3,993,394股股份、向绍兴市三叶外贸有限公司发行2,069,466股股份、向丁玲发行1,711,454股股份、向新疆沙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379,643股股份、向新疆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379,643股股份、向任虎发行570,484股股份、向朱学前发行570,484股股份、向周骏发行380,322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