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9-30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福如、范斌:
经查,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林格尔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0年6月,菲林格尔与A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合同金额9,178.16万元,占菲林格尔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7%。2021年4月,菲林格尔控股子公司江苏菲林格尔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菲林格尔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地板、木门及生态板新建用房项目,合同金额2亿元,占菲林格尔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3%。2020年度至2023年度,上述两个项目实际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5516.61万元、8549.14万元、10,162.68万元、7889.46万元,占菲林格尔报告期末净资产的5.34%、7.93%、9.41%、7.47%。
经查,上述两个项目均由菲林格尔实际控制人丁福如控制的上海安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竑建筑)负责施工建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菲林格尔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菲林格尔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丁福如(2017年9月至今任职)知悉安竑建筑参与菲林格尔项目建设事项,但未勤勉尽责,导致菲林格尔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菲林格尔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菲林格尔监事范斌(2021年11月至今任职)知悉安竑建筑参与菲林格尔项目建设事项,但未勤勉尽责,对菲林格尔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菲林格尔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丁福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范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菲林格尔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