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1-18
11月18日讯今日,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603213.SH)盘中打开涨停,截至收盘报13.89元,涨幅9.98%,成交额4.15亿元,振幅9.74%,换手率47.24%,总市值60.39亿元。
11月11日,镇洋发展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上市当日收报8.63元,涨幅44.07%。随后4个交易日,该股连续一字涨停,分别收报9.49元、10.44元、11.48元、12.63元。
镇洋发展主营业务为氯碱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采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零极距离子膜法盐水电解工艺生产烧碱,联产出氯气、氢气,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自身的碱、氯、氢三大产品链,具体包括氯碱类产品、MIBK类产品和其他产品,其中,氯碱类产品主要为烧碱和氯化石蜡,包括20%、30%、32%、48%浓度液碱,液氯,氯化石蜡,次氯酸钠(含84消毒液),高纯盐酸,副产盐酸和氯化氢气体;MIBK类产品包括甲基异丁基酮(MIBK)、二异丁基酮(DIBK)和甲基正戊基酮的高沸酮和羟基酮混合物(KB-3);其他产品包括工业氢气及少量的贸易产品。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交投集团直接持有公司55.6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镇洋发展于2021年9月23日过会,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100次发审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为:
1、发行人属于重污染行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出现超产能生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发生环保和安全方面的事故,是否存在可预见的环保或安全风险;(2)在超产的情况下,相关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未超过许可证载明许可量的原因及合理性,超产能生产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3)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报告期公司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产能、排污量相匹配,发行人各年度环保支出是否与同行业存在重大差异;(4)报告期内发行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其执行的有效性;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经营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和最新监管政策“节能减排”等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经销模式实现的销售占比较高,2019年及2020年发行人向其主要股东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主要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主要经销商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为经销商提供担保、资金融通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新增经销商收入占总经销收入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恒河材料自2019年下半年成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后向发行人采购氢气数量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对比分析恒河材料向园区内另外一家氢气供应商采购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恒河材料的销售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情况;(5)说明向供应商采购的同时进行同种产品或原材料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销售及采购交易是否公允,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且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不同产品毛利率波动趋势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且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波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直销、经销毛利率的差异较大,以及液氯直销毛利率为负值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氢气产品生产成本、毛利率的核算过程,氢气作为原材料的负项目在ECU总成本中扣除后,是否导致合计的主营业务成本低估。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镇洋发展本次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数量为6526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价格为5.99元/股,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嘉俊、张展、张鼎科、周旭东。镇洋发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8亿元。
镇洋发展2021年10月29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3.58亿元,全部用于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
镇洋发展本次发行费用总合计3327.99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2099.06万元。
2021年1-9月,镇洋发展实现营业收入12.95亿元,同比增长67.1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5亿元,同比增长308.4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8亿元,同比增长286.10%;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4600.82万元,同比减少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