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尼机电,代码:603111)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康尼机电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4年9月,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底终止。2016年7、8月,龙昕科技与康尼机电接触,筹划资产重组。
2017年3月24日,康尼机电披露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康尼机电拟向廖某茂等16位自然人及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机构购买其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龙昕科技的交易价格为34亿元,占康尼机电2016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6月8日,康尼机电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6月13日,证监会正式受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10月12日,证监会通过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11月30日,康尼机电收到证监会批复,并于当日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12月1日,康尼机电披露《重组报告书》。
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龙昕科技具体造假行为如下:
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通过客户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在正常业务基础上累计虚增收入90,069.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6月累计虚增收入54,674.53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14,412.5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22.02%;2016年虚增收入30,647.53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30.09%;2017年1-6月虚增收入9,614.5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21.51%;2017年虚增收入45,009.4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40.59%。
龙昕科技虚增收入导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虚假应收账款余额,2015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13,176.95万元,2016年虚假应收账款余额7,820.1万元,2017年6月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11,921.49万元;2017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21,492.14万元。龙昕科技虚增收入的回款主要由廖某茂控制的东莞龙冠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德誉隆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客户名义支付,其中,2015年回款2,022.8万元,2016年回款34,458.62万元, 2017年回款46,698.29万元。
同时,龙昕科技按正常业务毛利率水平,虚假结转成本。其中,2015年虚增成本8,843.59万元,2016 年虚增成本18,759.73万元,2017年1-6月虚增成本7,298.96万元,2017年虚增成本27,624.49万元。导致龙昕科技2015年虚增利润5,568.91万元,2016年虚增利润11,887.8万元,2017年1-6月虚增利润2,315.54万元,2017年虚增利润17,384.91万元。
此外,为平衡结转的虚假成本,龙昕科技倒算出需采购的原材料数据,进行虚假采购,虚假采购的款项主要支付给龙冠真空、德誉隆。其中,2015年虚假采购金额18,700.94万元,2016 年虚假采购金额 33,700.15万元,2017年1-6月虚假采购金额8,340.37万元,2017年虚假采购金额30,498.45万元。龙昕科技虚假采购导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虚假应付账款余额,2015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11,577.81万元,2016 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233.22万元,2017年6月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10,329.06万元,2017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4,172.91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康尼机电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康尼机电时任董事长陈颖奇、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高文明,全程参与涉案资产重组事项,参加了涉案资产重组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在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审议《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是康尼机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尼机电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8年8月23日,康尼机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5月13日,康尼机电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20-28号),同时还发布涉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20-29号)。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康尼机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康尼机电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康尼机电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22日间买入康尼机电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8年8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