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胜团队2021-11-10
11月10日,宁波精达(603088)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5日、8日和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表示,经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功、徐俭芬发函问询得知,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宁波精达(603088)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目前该索赔案正在征集投资者索赔。
案情回溯
宁波精达(603088)在2020年10月20日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处以40万元罚款。之后,便有投资者参与索赔,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据公司半年度报告表示,给、自2021年1月15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已有3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被法院受理。
结合宁波精达(603088)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于2016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买入宁波精达(603088),并在2019年8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准备发起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法胜团队为投资者垫付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赔偿款后,按实际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如有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我们办理索赔登记。
据了解,该案已有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4月6日,投资者诉宁波精达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首次在宁波中院开庭审理。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参与索赔,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