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2-31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丁文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8号)显示,2019年,丁文菁取得夏泉波所持有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望电气”,603063.SH)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630万股,并通过公司披露,对该部分股份继续遵守夏泉波之前作出的承诺,相关股份解除锁定后的2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述取得股份数量的15%。经查,2021年8月至11月,丁文菁累计减持禾望电气股份269.52万股,占上述630万股禾望电气股份的42.78%,违反了作出的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丁文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禾望电气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深圳市平启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701.94万股,持股比例19.94%,夏泉波为第七大股东,持股1087.34万股,持股比例2.49%。公司年报显示,夏泉波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26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夏泉波已与丁文菁女士签订《委托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就离婚及公司股份分割等相关事项作出安排,夏泉波持有公司2054.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根据夏泉波与丁文菁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夏泉波将其持有的公司630万股股份转至丁文菁名下。截止公告日,本次的股权非交易过户尚未完成。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丁文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8号
丁文菁:
2019年,你取得夏泉波所持有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望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630万股,并通过公司披露,对该部分股份继续遵守夏泉波之前作出的承诺,相关股份解除锁定后的2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述取得股份数量的15%。经查,2021年8月至11月,你累计减持禾望电气股份269.52万股,占上述630万股禾望电气股份的42.78%,违反了你作出的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