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内幕交易“德邦股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晓,女,1985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晓内幕交易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黄晓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7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黄晓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一: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为了助力公司发展,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德邦股份启动了通过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的计划,持续寻找战略投资洽谈对象。
2020年3月3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与德邦股份就“阿里巴巴或其关联方拟议投资德邦股份”签订保密协议。之后,德邦股份董事会秘书缪某开始与阿里巴巴对接并向其提供尽调资料。
2020年3月25日,德邦股份董事长崔某星应邀去见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股份)董事长聂某云。3月27日,韵达股份董事会秘书符某来访,并与缪某进行初步协商。4月2日,符某与缪某签订保密协议,并正式开始尽调。
2020年4月至5月,德邦股份向韵达股份提供尽调资料,并进行数据口径、业绩情况方面的解释。期间,缪某同时和阿里巴巴等公司展开谈判,最终选择与韵达股份合作。
2020年5月15日,缪某与符某谈判,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但一些合作细节、方向未谈妥。
2020年5月20日,缪某与符某确定投资方案框架,如投资主体、价格、比例、合作方向等,并通知券商和律师同步进场。
2020年5月23日,德邦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定增相关事项,德邦股份与韵达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杉投资)签订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与韵达股份和福杉投资签订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商定:福杉投资同意按照韵达股份决定及相关认购协议约定的条件、价格及数量认购德邦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2020年5月24日休市后,德邦股份披露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综上,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所列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告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3月3日,于2020年5月24日休市后公开。崔某星作为德邦股份的董事长、缪某作为德邦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参与了该事项的筹划、实施和推进,均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3月3日。
(二)内幕信息二:德邦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德邦股份拟通过增加激励措施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缪某等人着手研究激励工具及政策法规和市场案例。
2020年3月初,缪某提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激励的方向,并报告给崔某星,崔某星当时只是想激励公司的4位高级副总裁。
2020年3月26日,德邦股份与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睿惠悦)签订《咨询服务合同》,韬睿惠悦着手设计激励方案,主要针对公司4位高级副总裁如何实现“合伙人”的效果。
2020年4月17日至5月11日,德邦股份就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持续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沟通。
2020年4月下旬,崔某星在公司早餐会上提及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为员工持股计划拟激励4位高级副总裁、交易所否定了4人持股计划但公司还在继续沟通,黄晓参加了早餐会。
2020年5月9日-10日,德邦股份内部讨论扩大激励范围的方式及分配逻辑,形成第二稿方案初稿,将人数扩大至30人。
2020年5月12日,崔某星在公司早餐会上提及员工持股计划原本计划激励4人,但是交易所不太认同该方案,后续可能会扩大激励范围,但最终方案以和交易所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案为准,黄晓参加了早餐会。
2020年5月18日,德邦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最终确定激励人数为31人,全体董事、监事、缪某等参与了会议。
2020年5月18日休市后,德邦股份披露《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综上,德邦股份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属于2007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十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18日休市后公开。黄晓时任公司的品牌传播本部负责人,在公司的早餐会上得知公司通过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开展股权激励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4月30日。
二、黄晓内幕交易“德邦股份”
(一)黄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黄晓于2007年入职德邦股份,2018年至2020年9月任德邦股份品牌传播本部负责人,管理品牌管理部、设计部、线上营销部、线下营销部和公关部等5个部门,是公司的中层管理者,隶属于董事长崔某星直管,大概每两周去崔某星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在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内,黄晓直接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崔某星汇报工作,在买入“德邦股份”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缪某有1次通话,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
黄晓是内幕信息二的知情人,知悉公司通过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开展股权激励的事项。
(二)账户基本情况和资金划转情况
“黄晓”账户于2015年4月17日在招商证券上海沪青平公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由本人使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晓”账户共转入118万元,其中,70万元来源于其向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拟用于装修的贷款;48万元来源于德邦股份发放的2019年的绩效奖金。
(三)涉案账户交易“德邦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本人尾号为9885的手机号码下单,累计买入“德邦股份”111,100.00 股,交易金额1,179,752.00 元。在内幕信息公布后至8月17日,卖出账户持有的所有涉案股票,获利453,898.34元。
(四)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在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黄晓”账户有大额资金转入,资金转入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吻合,资金来源于黄晓拟用于装修的70万元贷款和48万元年终奖金。资金转入当日或次日即全额买入“德邦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在以上两个敏感期内买入占比和期末持股占比均为100%,在内幕信息一公开后卖出。黄晓在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一的知情人崔某星有接触,2020年5月1日与内幕信息一的知情人缪某进行通话联系,之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即买入“德邦股份”,5月11日又通过微信与缪某联系并在聊天记录中出现“韵达”,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买入“德邦股份”。
(五)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黄晓在调查中称,2015年、2018年交易股票亏损了,2019年公司是崔某刚在管理,自己不认同崔某刚的管理方式,所以2019年就没买入公司股票。2020年大额买入公司股票是因为当时股价已经非常低了,且公司2020年做了很多举措聚拢人心,信任公司发展所以买的。
综上,黄晓与本案内幕信息一的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同时黄晓也是内幕信息二的知情人。黄晓使用本人账户集中买入“德邦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黄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黄晓提出的申辩理由主要为:一是崔某星没有告诉我也不可能告诉我韵达的相关事情,我和缪某联系,也只是询问韵达股份股价上涨的原因,是了解物流行业其他公司情况的正常沟通。我不知道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事项。二是公司许多人都知道德邦股份开展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的事情,这不是内幕信息。对这个事情,我只关心激励对象有没有我,我买入德邦股份的时点也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方案调整之前。三是买入德邦股份是因为了解物流行业、看好德邦股份、基于德邦股份的业绩好。崔某星回到公司以后,公司所有人都看好公司,都认为这个时候可以买入公司股票。四是之前买入德邦股份是长期持有,2018年买入德邦股份时一直持有到最后亏损。而且我是有资金就进入股市,贷款到账后,因为装修是分期付款,所以我就把闲置的钱放入了股市,此次交易短期内卖出,主要是急需用钱,和内幕信息没有关系。综上,黄晓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与本案内幕信息一的知情人崔某星在敏感期内存在接触,且与本案内幕信息一的知情人缪某在敏感期内有过通话,具备获取内幕信息一的便利途径。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一高度吻合,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我局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股权激励事项是《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当事人作为公司品牌传播本部负责人,通过参加公司早餐会,得知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开展股权激励的事项,且当事人自己也承认其知悉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尽管当事人的首笔买入在扩大激励范围之前,但是此时内幕信息已经形成,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不得买卖该股票。第三,当事人关于了解行业、看好公司等买入理由的辩解不足以对其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进行合理解释。第四,当事人涉案账户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大额资金转入,资金转入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吻合,资金转入当日或次日即全额买入,买入意愿强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买入和期末持股占比均为100%,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吻合,内幕信息公开后即卖出,当事人自己也承认此次交易和之前的交易习惯不同。当事人有闲置资金和急需用钱等理由均不足以排除上述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第五,本案没有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的量罚适当。综上,我局对黄晓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黄晓违法所得453,898.34元,并处1,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