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 消费2023-07-20
“帮助他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放贷并拿走大头”和“伪造他人签名向银行贷款后不还”这是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航空港支行对于员工监管不到位,造成申豫竹被处罚。
贵州银保监局发布信息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航空港支行员工申豫竹因为贷款管理不到位,被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处罚。
查询发现,申豫竹涉及“帮助他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放贷并拿走大头”和“伪造他人签名向银行贷款后不还”两宗罪,但目前相关事项的调查结果暂未公开。
“部分基层银行网点中,信贷员的权限过大,这种风险不得不防。”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如果说第一起案件中申豫竹是否分走了300万贷的大头还需要调查,但第二起案件中,申豫竹或者申豫竹伙同他人假借他人名义贷款并伪造签名的嫌疑大概率是跑不了。当然,这一切还需要警方介入调查才能最终确定。无论如何,银行应当加强放贷环节的风险管控,有效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抵押物放贷
相关文书显示,2015年6月8日,贵州人李娟与贵阳银行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在2015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共计三年期间原告向李娟授信人民币300万元,后者可在授信期间内300万元范围内循环使用授信金额。
不过,银行放贷是需要抵押物的。因此,2015年6月8日,李娟、兰治安、张振兰、李忠国、韦克、李沁、汪驰、马春莺共同与贵阳银行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由上述人士提供名下房产为李娟的三年期300万元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2015年6月,李娟申请一年期300万元贷款后,于2016年6月还清了300万元贷款本息。2016年6月27日,李娟又提交贷款申请,约定该笔300万元贷款于2017年7月18日偿还。贵阳银行随后向李娟账户发放了贷款,并据其委托授权将贷款划转给贵州雅易娜贸易有限公司,但这笔贷款出现违约,贵阳银行随即将李娟告上法庭。
在法院审理期间,李娟披露了这笔贷款的隐情——贷款审判下来之后,由银行工作人员申豫竹分配给李娟70万元,韦克、李沁116万元,汪驰、马春莺114万元。也就说,她本人并非实际贷款者。
李娟还称,她之所以能贷出300万元,是因为申豫竹是自己的信贷员,并由申豫竹将马春英的房子进行评估、担保才通过银行的审核发放贷款。而评估报告显示,评估价值已经超过了当时的市价。李娟表示,她已偿还自己此前在贷款中获得的70万元本金,其余贷款银行应该向申豫竹追讨。不过,由于李娟未能提交300万贷款去向的充分证据,所以法院一审判决李娟应当还钱。
贷款者及多名担保者签名被伪造
另外一份文书显示,2014年10月21日,贵州人金晓渝与原贵阳银行齐兴支行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贷款品种为“及时雨”贷款,授信金额人民币209万元,授信期限从2014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等。2014年10月21日,马晓超、汪又申、申豫竹等与原贵阳银行齐兴支行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马浩博提供其名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10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
2014年10月22日,金晓渝向原贵阳银行齐兴支行提出申请“及时雨”信贷业务第一期支用,金额209万元,期限1年。这笔贷款到期后,截至2017年3月6日,金晓渝尚欠借款本金2074091.1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44056.62元。贵阳银行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金晓渝还钱。在一审中,法院支持了贵阳银行的诉求。
蹊跷的是,金晓渝一直喊冤,声称贷款合同上的签名等信息均非本人签署。也就是说,她否认自己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而汪又申、马晓超等担保人也称,未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承诺函,无抵押事实。
在再审环节,依据警方和公证部门的介入,最终这笔贷款的真相得以浮现。依据金晓渝等人的请求,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审原告提交的贷款、抵押证据上的签名笔迹及押名指印进行鉴定,查明贷款合同等文件上的金晓渝签名并非本人所写。汪又申、马晓超的签名也基本判定为他人伪造或代签,不是本人的字迹。显然,这笔贷款中,其他人的贷款事实已经被证伪,身为信贷员的申豫竹自然脱离不了干系。不过,申豫竹虽经传票传唤,但并未到庭。
监管对中小银行频开罚单,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随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相信此类自上而下的监管系统建立后,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会进一步加强。
另外,作为贷款从业人员还是要收住底线,不碰红线,才能走的长远。违规违法的后果就像上述案例一样,必然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