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1-05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8月25日,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但未对该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