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0-27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601901.SH)未依法履行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审慎开展有关业务,在对方正香港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湖南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方正证券是中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批会员,于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证券拥有方正承销保荐、方正中期期货、方正富邦基金、方正和生投资、方正证券投资、方正香港金控等6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期货经纪、基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业务,并持有瑞信方正49%的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2.32亿股,总资产1232.56亿元,净资产403.57亿元。
方正证券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期货经纪、投资银行、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IB业务、QFII业务、融资融券、另类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场外市场业务、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新三板做市业务、收益凭证业务、私募基金管理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措施的决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履行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审慎开展有关业务,在对方正香港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强化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控,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