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12-28
〔2022〕225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重点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洁风险梳理不全面,未及时识别评估公募基金代销业务廉洁风险,未按要求持续跟踪报告廉洁从业风险事件;二是在适当性管理和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员工执业不规范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后,公司主动推进相关整改工作。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