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10-25
今日,福莱特(601865.SH)发布公告称,2022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0.25元,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计划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A股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5.09亿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亿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年产7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年产12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截至预案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阮洪良与姜瑾华为夫妻,阮泽云为阮洪良和姜瑾华之女,赵晓非和阮泽云为夫妻,四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1.2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8%,其中四人共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11.19亿股,占公司A股股本的65.93%。若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则本次发行完成之后,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四人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稀释为42.18%,持有公司A股股份占公司A股股本的比例稀释为50.72%,仍不影响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四人的控制地位。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表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以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巩固并提升市场地位;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周琦、胡伊苹。
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披露的《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显示,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48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截至2021年1月7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0.25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8454.5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亿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计人民币1691.8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3亿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650.94万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99.06万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4.82亿元。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
此外,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64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40.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截至2022年5月26日止,福莱特实际公开发行可转债4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亿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2075.47万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124.53万元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39.78亿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07.8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7亿元。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