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2023-09-14
川金监复〔2023〕84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百花潭支行更名的请示》(成银行文〔2023〕209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更名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攀路支行。
二、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