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保监会2022-12-26
川银保监复〔2022〕564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猛追湾南街支行更名的请示》(成银行文〔2022〕22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猛追湾南街支行更名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双路支行。
二、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四川银保监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