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保闻2026-05-26
5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了4家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包括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分公司营业部、申能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阿城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永德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临沧市中心支公司、富德人寿新疆分公司及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具体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营业部及相关责任人员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营业部罚款1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阿城营销服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员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对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阿城营销服务部罚款1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公司因“损坏保险许可证”,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中心支公司罚款39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2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业务数据不真实”,对该公司新疆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1.2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1.2万元。
相关法规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第十八条,明确将"损坏许可证"列为应予行政处罚的违规情形之一,此外与许可证物理状态直接相关的包括"损坏许可证""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