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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及4名高管遭监管警示:财报存在会计差错+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借款等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01  浙文影业内幕信息

来源 :剧Sir2021-12-01

  11月30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由于浙文影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及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浙文影业及时任董事长蒋国兴等4名高管予以监管警示。

  

  具体来看,浙文影业方面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二是对关联方借款事项及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两者均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出上述监管措施决定。

  

  

  2020年三季报及年报存在会计差错,

  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方借款等事项

  浙文影业及公司高管之所以遭遇监管警示,主要是以下两大违规行为造成的。

  第一,浙文影业存在会计差错,2020年三季报及年报披露不准确。

  经查明,2021年6月8日,浙文影业披露更正后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错误判断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性质,应当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但公司贷记“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上述错误导致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多记4.00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记4.00亿元,并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披露错误。

  更正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3804.68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0亿元;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025.31万元,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8亿元。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第二,浙文影业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及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6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4月29日分别向控股股东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3亿元、6000万元,现已归还,但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26日、9月10日,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借款行为。

  

  另外,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6月2日合计购买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3亿元,但直至2021年8月2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购买理财产品行为。

  

  上交所对浙文影业及4名高管予以监管警示,

  希望公司规范运作

  上交所认为,浙文影业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关联方借款事项及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0.2.4条、第10.2.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蒋国兴(任期2020年9月15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联席总经理缪进义(任期2011年5月27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任期2020年9月15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国栋(任期2011年5月27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文影业及时任董事长蒋国兴、联席总经理缪进义、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董事会秘书邹国栋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表示,浙文影业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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