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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60159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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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0-25  浙文影业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1-10-25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国兴、缪进义、王玲莉、邹国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事项

  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4月29日分别向控股股东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3,000万元、6,000万元,现已归还,但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26日、9月10日,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借款行为。

  二、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6月2日合计购买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3亿元,但直至2021年8月2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购买理财产品行为。

  三、其他事项

  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资金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会计基础薄弱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蒋国兴、总经理缪进义、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国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蒋国兴、缪进义、王玲莉、邹国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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