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12-19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期间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时未考虑行使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对租赁期的影响、未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将使用权资产包括在长期资产内进行减值,导致2021年1月1日新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财务报表、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