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2-09
外汇局网站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汇检罚字[2021]第8号显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湖南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长沙银行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5944.02元人民币,并处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