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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医疗(601567)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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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医疗某监事被监管警示 亲属短线交易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3-14  三星医疗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3-14

  上交所于3月11日披露《关于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郑君达为三星医疗(601567.SH)时任监事。

  经查明,郑君达自2011年3月25日起担任三星医疗监事。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郑君达之子郑泽胤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入股数1.58万股,买入金额25.44万元;合计卖出股数1.58万股,卖出金额27.06万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之子郑泽胤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另经查明,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62万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三星医疗时任监事郑君达予以监管警示。

  三星医疗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配用电、医疗服务两个板块业务。智能配用电板块方面围绕智能电网、电力物联网发展,深挖智能配电、用电两大领域,主营业务贯穿电力物联网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涵盖智能计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系统、智能开关设备、智能配电系统、电力箱、配网自动化、智能充电设备等,是我国领先的智能配用电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医疗服务板块主要业务为医院的建设、运营、投资并购,以及融资租赁等业务。

  三星医疗控股股东为奥克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郑坚江。截至2021年6月末,奥克斯集团持有三星医疗4.58亿股,持股比例为33.01%;郑坚江持有三星医疗2.07亿股,持股比例为14.95%。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21号

  关于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郑君达,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郑君达自2011年3月25日起担任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医疗或公司)监事。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郑君达之子郑泽胤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入股数15,800股,买入金额254,389元;合计卖出股数15,800股,卖出金额270,636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之子郑泽胤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另经查明,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6,247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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