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5-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
经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秋鸣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