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4-12
4月12日讯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绍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显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由小微企业客户承担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意外保险的保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为17600万人民币。该行大股东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丰银行”,601528.SH),持股比例4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