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细文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 (胡细文)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7148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46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8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2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9772元; 7、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6日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 8、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6300元; 9、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90元; 10、其他:交通费金额1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 自 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 2024年01月16日上午09时15分 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 1号之一(穗园小区 D 座 1 楼)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叶帆 ,电话: 020-83225837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 2024〕464号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本委决定受理 胡细文 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 开庭五日前 (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 2024〕464号 |
被通知人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24年01月16日上午09时1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 1 号之一(穗园小区 D 座 1 楼)第五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周博 书记员:陈叶帆 |
联系方式 | 020-83225837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 原件 ;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