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9-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保荐伟志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伟志股份公司2018-2019年期间通过列支劳务费或广告费将资金从公司银行账户转入个人银行卡用于支付部分个体劳务队伍项目劳务费用、项目推进协调费等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项目质量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