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陕鼓动力,代码:601369.SH)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30号)显示,陕鼓动力由于未将已经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计入受限资金,导致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公司直至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时才对此进行了差错更正。
上述事项导致陕鼓动力2020年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亿元,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10亿元;并由此导致2020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7.50%,2021年上半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3.50%。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陕鼓动力时任董事长李宏安、财务总监赵甲文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陕鼓动力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安、赵甲文:
经查,你公司由于未将已经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计入受限资金,导致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你公司直至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时才对此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亿元,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10亿元;并由此导致2020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7.50%,2021年上半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3.50%。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宏安、财务总监赵甲文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