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8-22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安、赵甲文:
经查,你公司由于未将已经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计入受限资金,导致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你公司直至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时才对此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亿元,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10亿元;并由此导致2020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7.50%,2021年上半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3.50%。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宏安、财务总监赵甲文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