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东北新闻网2023-11-15
近日,盘锦消费者韩女士向东北新闻网民生帮栏目反映,自己因为一张“注销”的信用卡进入了失信黑名单。
“注销”的信用卡三年间依然产生账单
韩女士介绍,2015年,她经人推销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2020年1月,韩女士接到银行客服催还款电话。次日,根据银行提示,她一次性偿还12419.31元,同时电话申请注销信用卡。此后,银行再未联系过她。
2023年8月,韩女士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发现,自己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询,2020年办理注销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依然在使用期限内。2020年2月,卡里出现一张134.43元的账单,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账单变成253.35元。
明明“注销”了的信用卡为何还有费用产生?为此,银行方面向韩女士表示,该款项为未出账单的利息费。但韩女士认为,当时自己按照客服提示一次性还清了全部欠款,并告知银行注销信用卡,次月所产生的134.43费用不合理。其次,银行在长达三年的时间中并未起到提醒作用,有失职行为。
几次沟通无果后,韩女士将情况反映到了东北新闻网民生帮栏目。
银行:未发现销卡记录
民生帮栏目记者10月8日致电交通银行客服,就上述情况进行咨询。随后,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邮件形式回复栏目:“用卡期间,客户韩女士多次存在逾期拖欠的情况,故我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对其计收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客户提醒欠款情况。客户于2020年初进行还款(含本金全额),未再对后续利息进行还款,故无法销卡,我中心亦没有发现韩女士2020年初致电客服热线要求销卡的记录。对于客户的诉求,我中心目前正在与客户协商处理,争取妥善解决。”
对于银行的回复,韩女士表示不能接受。“我一万多都还了,还能因为一百多块钱影响自己的征信吗?”同时,韩女士强调,自己并未收到银行所谓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提示。
律师:银行应证明其有效履行了告知义务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强认为,个人征信对于一个人的重要不言而喻,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则已经是非常严重的后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此事例中,银行应证明其有效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光是应及时提示消费者费用产生以及归还规则,更应该将一些专业的金融术语、利息结算甚至是格式条款中,属于重点事项进行合法有效的提示,而不该因数额比较少,就忽略了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可在保留证据的情况下,可通过向银监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电话注销信用卡注意事项,刘强提醒,电话注销信用卡前,首先要确保信用卡没有任何欠款或者余额。其次,电话注销一定要用办卡时预留手机号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转接人工服务向客服要求注销,注销后再打电话确认注销情况。要留好电话录音,注销后将信用卡折断销毁。
本栏目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