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07-07
川银保监函〔2023〕52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核张薇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2023〕150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张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张薇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