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8-2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进行你公司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及免职备案。
二、未按规定申请换领你公司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分别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