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4日,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托管私募基金暴雷一案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
托而不管?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因托管私募基金暴雷被告上了法庭。
事情回溯到2018年,浙江绍兴的曹女士投入200万购买了深圳崇融资管的私募基金产品,然而没想到仅拿到一期收益后,就再也没有收到后续的收益和本金。
多方维权无果后,曹女士将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告上法庭,结果却发现已无可执行财产,随后便起诉了基金托管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
目前该案件还在二审中,法院将会如何认定托管行责任,《今日城商行》也将持续关注。

惊现“阴阳合同”?
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私募基金踩雷
3月14日,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托管私募基金暴雷一案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
来看案件详情,2018年6月,曹女士斥资200万购买了《崇融资产特殊机会肆号私募投资基金》,并与基金管理人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三方合同,该产品期限为18个月。
然而令曹女士没想到的是,崇融资管在支付了第一期10.5万元收益后,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收益和本金。
期间曹女士曾多次找到崇融资管法定代表人赵亮,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眼看讨要无望,曹女士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胜诉但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发现基金管理人及赵亮名下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曹女士因此没有拿到一分钱。
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曹女士找到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讨要说法。曹女士认为,当初购买此基金,主要还是看中托管人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盖章确认,目前基金不知所踪,托管人没有尽到监督责任及披露信息义务,导致基金资产流失,应有责任。但银行却坚称是按托管合同办事,不承担投资损失的责任。
2022年3月,曹女士将其告上法庭,然而开庭审理此案时,银行当庭出具的三方基金合同与其持有的三方合同关键内容竟不一致。
曹女士持有合同中对拟收购的资产是明确的,而银行持有的那份中只划定了投资范围,没有具体的投资标的。也就是说,崇融资产返还给银行的那份三方合同的产品说明书部分被调换了。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曹女士不能证明被告负有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认定托管人陈述的“阴阳”合同产生,由基金管理人替换了合同文本,与托管银行的责任无关。因此判决曹女士败诉。
对于一审判决,曹女士不服进行了上诉,2023年3月14日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

托管行权责惹争议
事实上,此前“阜兴系”私募基金暴雷,就曾让上海银行等托管银行陷入舆论漩涡,投资者直指他们“托而不管”,逃避监督责任。
还是在2018年,上海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旗下4家存续规模270多亿元私募基金跑路,这不仅在私募圈炸响一颗巨雷,而且进一步波及到托管行。
据了解,涉事的4家私募机构均为“阜兴系”,旗下的产品共计159只,其中上海银行是其中73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银行。除了上海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也是“阜兴系”旗下产品的托管银行。如意隆财富上海银行托管了其中14只产品,恒丰银行托管了5只,光大银行托管了2只。
2018年6月底私募“爆雷”后,投资者试图报警立案,但警方认为意隆财富等机构有私募基金资质,无法立案。7月13日,中基协就上海意隆等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发布公告,并附上托管银行联系方式。投资者“顺藤摸瓜”前往托管银行维权,希望了解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向等信息。
但托管银行方面态度十分坚决。上海银行相关负责人向表示,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
在私募实际管理人失联以后,作为资金托管的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对此,中基协和中银协持相反观点。
中基协认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
但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则认为,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各方合力保护投资者权益
对于中银协和中基协的各持己见,亦可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尤其站在资管大变革、打破刚兑的历史节点,当私募基金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谁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就“阜兴系”私募基金暴雷,某中型私募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个事件不能只归咎于银行,现行的框架在这方面不够明确。但作为私募基金托管方,如果只做到现行制度框架内的要求,还是远远不足。
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也表示,在相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前,基金托管人有义务持续关注投资标的资产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按照投资账目办理工商登记等法定确权变更,防止发生资产被非法转移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显然,私募基金的风控需要贯穿到整个运作流程的每一环节,而这又急需各方建立起完善的沟通和互相监督机制去平衡,最大限度降低道德风险和运作风险以保护好投资人的权益。
回到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托管私募基因一案,曹女士在二审中,提交了更多证据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以证明正是由于上海银行没有履行对印章的监管职责,才导致基金管理人有机可乘,最终签订“阴阳合同”。其次,银行对崇融资管的重大关联交易也未尽到信息披露和提醒义务。甚至投资人在打电话和发律师函询问时,银行方面都拒绝透露,这种“托而不管”的消极状态也给崇融资管的“掉包”创造了条件。
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中,法院最终将会如何定责,《今日城商行》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