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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60122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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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港内港港区大沙头码头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2-27  广州港内幕信息

来源 :越秀区人民政府2023-12-27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港内港港区大沙头码头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港内港港区大沙头码头(以下简称码头)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街道沿江东路466号,地处珠江前航道江湾大桥与海印大桥之间河段北岸。码头建成于1958年,现有五个均为500 GT的客运浮码头泊位,采用顺岸式布置,为重力式扶壁码头结构,满足靠泊1187 GT船舶的要求;浮码头由8艘钢趸船组成,码头趸船总长度285 m,设有2座活动钢引桥;码头产生的船舶生活污水排入沿江码头后方客运综合楼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为满足珠江内河游船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拟投资3786.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5万元,占总投资2.50%)在码头现有区域内进行升级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1)将现有2个500 GT泊位改建为1个2000 GT泊位,涉及码头长度85 m,采用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设置10组靠船三星桩簇;(2)继续按顺岸式布置及浮码头结构型式,新建1个2000 GT泊位,并新增2艘钢趸船,涉及码头长度78 m;(3)配套新建2座11×2.5 m钢引桥;(4)保留现有3个500 GT泊位靠泊能力,拆除现有码头接岸胸墙,趸船往外迁移14 m;(5)配套增设岸电、电动船舶充电桩、供水、污水接收等设施,在码头后方新建一个有效容积50 m3化粪池,以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本项目不涉及疏浚工程,升级改造后,码头共有3个500 GT泊位、2个2000 GT游船泊位、10艘钢趸船、4座活动钢引桥,码头趸船总长度363 m,设计游客年通过能力为150万人次。码头仍与相邻沿江码头共用码头后方已建的候乘售票房,无需新建配套用房。营运期主要靠泊电力驱动的船舶(游船),少量靠泊燃柴油的船舶;定员7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实行每班8小时一班工作制,一年工作300天。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沿江码头后方客运综合楼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应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施工船舶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标准限值;施工过程中不涉及喷漆工序。

3.施工单位拟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中午12:00~14:00或夜间22:00~次日6:00时段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设备,并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合理安排运输路线,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4.本项目灌注桩过程产生的循环泥浆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产生废弃泥浆委托泥浆船舶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消纳处置;废弃建材分类收集,可回用废弃建材交回收单位回收利用,不可回用的废弃物与钻渣、其他建筑垃圾一并清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施工人员与施工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5.本项目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为码头水域灌注桩施工、陆上施工以及2处堤岸与管线基础开挖等,开挖区域不涉及占用古树名木、绿化园林。建设单位需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水域施工时间,避免在雨天等不利气象条件下施工;施工岸边采取隔挡或者网兜等措施,防止施工固体废物进入水体;及时清运施工弃渣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进行处置;在场地平整后及时恢复临时占地的使用功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物料堆放远离水体,并加以遮盖或堆放在堆棚中;严禁向河道倾倒、抛入各类废弃物。

(二)项目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产生的船舶含油污水统一到黄埔港由专门的船舶接收后委托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船舶生活污水通过陆上接口排入原沿江码头后方客运综合楼新建的地埋式化粪池(有效容积为50 m3

)处理,再由市政污水管网,汇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本项目外排废水纳管标准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较严值。

2.本项目营运期主要靠泊电力驱动的船舶(游船),少量燃柴油的船舶进出港过程产生的燃油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停泊时通过岸电进行充电,不产生燃油废气;船舶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标准限值。

3.本项目拟采取尽量减少船舶非必要鸣笛次数,加强船舶动力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的措施,边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本项目原则上船舶不在码头现场进行维修,应急状态下产生少量废机油、废油棉纱等船舶维修废物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本项目内不设危险废物临存区域;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本项目设置事故应急池,应急状态下的含油污水依托沿江码头1号趸船上一个有效容积为1.5 m3的含油污水接收装置进行临时贮存。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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