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港内港港区大沙头码头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12月 19日至 2023年12月2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第一津街50、52号1号楼1楼,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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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港内港港区大沙头码头升级改造工程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越秀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3786.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5万元)对现有大沙头码头进行升级改造。本项目涉及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1)将现有2个500 GT泊位改建为1个2000 GT泊位,涉及码头长度85 m,采用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设置10组靠船三星桩簇;(2)继续按顺岸式布置及浮码头结构型式,新建1个2000 GT泊位,并新增2艘钢趸船,涉及码头长度78 m;(3)配套新建2座11×2.5 m钢引桥;(4)保留现有3个500 GT泊位靠泊能力,拆除现有码头接岸胸墙,趸船往外迁移14 m;(5)配套增设岸电、电动船舶充电桩、供水、污水接收等设施,在码头后方新建一个有效容积50m3化粪池,以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码头后方堤岸面高程为4.0m。码头前沿设计水深3.1m,设计低水位0.3m,则码头前沿水域设计底高程为-2.8m,回旋水域与停泊水域设计底高程一致。本项目不涉及疏浚工程内容。升级改造后设计游客年通过能力为150万人次。 |
环评机构 | 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工作,制定严密的施工方案,切实做好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
(一)本项目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穗建质[2018]1394号)的管理要求,通过采取洒水压尘、加强物料运输及存放管理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相关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二)施工期船舶不产生压舱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沿江码头后方客运综合楼现有化粪池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污油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施工岸边采取隔档或者网兜等措施,防止施工固体废物进入水体。严禁向河道倾倒、抛入各类废弃物。
(三)施工单位拟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中午12:00~14:00或夜间22:00~次日6:00时段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设备,并采取合适的消声处理措施;合理安排运输路线,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本项目灌注桩过程产生的循环泥浆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产生废弃泥浆委托泥浆船舶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消纳处置;废弃建材分类收集,可回用废弃建材交回收单位回收利用,不能可用的废弃物与钻渣、其他建筑垃圾一并清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施工人员与施工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五)本项目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为码头水域灌注桩施工、陆上施工涉及2处堤岸与管线基础的开挖等,开挖区域不涉及占用古树名木、绿化园林。
二、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一)本项目产生的船舶含油污水定期委托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现有船舶含油舱容量约为0.8-4m3,每年定期排一次,每年含油污水最大约1.5t/艘.a);船舶含茶饮功能,船舶上不产生餐饮废水,船舶上使用后的餐具靠岸后均送至沿江码头客运综合楼清洗,产生的餐饮含油废水依托客运综合楼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后送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客运综合楼的船舶生活污水通过陆上接口排入新建的地埋式化粪池(有效容积为50m3)处理,处理后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本项目外排废水纳管标准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较严值。
(二)本项目改扩建后以电力驱动船舶为主,现有船舶(油电混合型)偶尔会运营停靠,现有船舶停靠主要通过岸电进行发电,不会产生燃油废气。主要大气污染源为现有船舶进出港及航行时产生的燃油废气,燃油废气达到《船舶发动机排气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标准限值排放。
(三)本项目拟采取尽量减少船舶非必要鸣笛次数,加强船舶动力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的措施,边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本项目原则上船舶不在码头现场进行维修,应急状态下产生少量如废机油、废油棉纱等船舶维修垃圾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码头区域内不设临存区域;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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