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格隆汇2022-01-12
江南水务(601199.SH)公布,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号)。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关于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东方骄英”)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权转让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发布《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37%股权的公告》,称股东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放弃本次交易的优先受让权,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后续重要进展。你公司发布上述公告后,陆续收到东方市人民法院冻结东方骄英股权的保全裁定书、无锡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决定通知书》。上述两个事项均为股权转让的后续重要进展情况,你公司未予以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