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三、你公司应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时,以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管理的本金作为基数计算风险准备,加强风险监控,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