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02-01
厦金复〔2024〕10号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同支行开业的请示》(厦门银行〔2024〕2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简称:厦门银行大同支行,英文全称:XIAMEN BANK CO.,LTD. DATONG SUBBRANCH,英文简称:XIAMEN BANK DATONG SUBBRANCH)开业。
二、核准该行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50-152号。
三、核准该行业务经营范围如下: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五)代理买卖外汇;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八)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接此批复文件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前手续,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五、你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向我局报告开业完成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则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