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商报2022-06-13
6月13日,厦门银行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披露一起诉讼案件情况,该案件涉案金额为本金余额2.17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为强制执行阶段。
根据公告,“中融-享融125号单一资金信托”于2017年6月22日成立,厦门银行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2.2亿元信托资金,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侯建芳、李俊英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
后因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息逾期,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为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概括如下: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2亿元及其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02%计算的利息;支付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计算的罚息;支付以逾期支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计算的复利;支付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岀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2020)闽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78亿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岀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因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判决的偿付义务,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闽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20)闽02执971号。
根据《中融-享融125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发出的《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其在案件项下对借款人及担保方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转移给厦门银行。厦门银行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2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厦门银行。
厦门银行表示,已对该笔贷款全额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诉讼事项不会对该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将持续关注案件判决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