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07-12
新金监复〔2024〕101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关于陈赟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兴银〔2024〕6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自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未能按期到任的,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