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5-1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在销售产品准入集中统一管理、基金销售业务数据统计质量等方面存在不足。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行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你行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