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将一位私募投资人的“奇葩行为”曝光。
判决书显示,2021年投资者孔某购买了兴业银行代销、千亿级私募淡水泉作为投顾的一款资管产品,不过截至2022年3月31日孔某浮亏超25%。之后,孔某将兴业银行告上法庭,称兴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自己并不是合格投资者,要求兴业银行赔偿本金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孔某的诉讼请求。
投资者状告代销机构
孔某的经历要从2021年说起。
2021年4月28日,孔某在兴业银行城厢支行购买了其代销的“外贸信托-全意通宝(进取)-淡水泉平衡7期N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淡水泉平衡7期N号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为50.5万元。该产品由外贸信托公司发起设立,投顾机构是千亿级私募淡水泉。
根据资管新规,混合类资管计划最低起投金额为40万元,但投资者依然需要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即投资人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等。
孔某购买该产品后投资收益不佳,截至2022年3月31日,孔某所持产品的本金损失达到13.1万元。
对此,孔某决定将兴业银行告上法庭,称产品亏损后询问客户经理后才得知,自己购买的产品是私募产品,代销机构违规向不特定人群及资质不达标客户销售非自营理财产品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违反适当性义务,未做到“卖者尽责”。因此,孔某要求代销机构赔偿本金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证明自己的申诉得当,孔某直言自己购买私募产品前,曾向代销渠道出具一份收入证明,但事实上开具收入证明的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当时为注销状态,对此兴业银行并未核实,因此应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另外,孔某还提交了代销渠道APP对其进行风险评级的截图,截图显示其风险等级为“稳健型(C3)”,但淡水泉的产品风险等级是R5,风险等级高于截图上显示的风险等级。
合格投资者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孔某的说辞,兴业银行并不认同。
兴业银行解释称,首先,孔某提供的截图是其购买完淡水泉平衡7期N号信托计划后,自行在APP上生成的,根据截图推断,孔某是在2022年5月11日生成的该评级;其次,上述收入证明系孔某自行开具,孔某在柜台签署的材料都是经过认真阅读后签字确认的,因此公司对孔某的资格认定没有过错。
对于双方的各执一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兴业银行提交的双录话术视频资料证据,结合孔某自行签署的《代销产品信息确认函》,能够证明孔某充分知晓其所购买的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
另外,关于关键的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兴业银行根据孔某填写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申请书》、《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结合其提交的《收入证明》以及孔某向兴业银行工作人员陈述的其理财经历,认定投资者孔某系合格投资者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孔某的诉讼申请。
法院提示:“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遭受的实际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投资者购买私募如何“避坑”
尽管在上述案例中,投资者的举动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近年来伴随着私募行业的快速发展,投资者适当性问题的确时有出现,投资者买私募遭遇欺骗或误导的现象也屡现不鲜。投资者购买私募应该如何“避坑”呢?
业内人士提示,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选择私募产品时需充分了解私募管理人的投资风格以及产品的风险,切勿将短期业绩作为过于重要的参考指标。
沪上一位三方平台人士提示,投资人在购买私募产品时需重点考察三方面因素。一是对于规模过小的私募管理人,需警惕承诺保本与保收益的违规行为,避免合规风险;二是关注私募管理人的历史业绩,最好能够了解该私募在两轮牛熊周期的表现情况,从而根据私募的风险控制、投研进化能力做出选择;三是检验私募净值是否真实可靠,部分私募会用自有资金做出成绩打出名声,然后发行一批新基金诱导投资者买入,投资者可通过查询多个第三方平台数据,交叉验证私募产品净值的可靠程度。
而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越多投资者了解并购买私募产品,意味着机构合规运营的责任越重,应持续强化这方面实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记者采访获悉,越来越多头部私募正逐步提升合规运营水平。比如,思勰投资透露,随着管理规模的增长,公司后续将继续加强合规建设。首先,在已有的合规运营团队基础上,继续招募优秀人才,提升合规运营的专业性。其次,加强内部合规意识和制度建设,通过严格的流程建设、流程执行和运营规范,进一步优化投资者服务全流程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