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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60116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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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 兴业银行一审被判担责10%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1-05  兴业银行内幕信息

来源 :科技金融在线2023-01-05

  12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对2021年3月18日成立当日受理的一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该案系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案件标的额逾5亿元。案件焦点涉及法院在前置程序取消后对债券发行存在虚假陈述的认定方法,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发行人、投资人及各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边界。

  

  蓝石资管损失5亿元

  该案的纠纷源于2016年8月大连机床集团公司发行了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载明,大连机床集团为案涉债券提供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账期与金额可以覆盖案涉债券本息。

  本次债券发行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审计机构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信用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公司、法律顾问为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9日,大连机床集团向蓝石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蓝石资管”)按1%进行返费。蓝石资管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2016年12月12日,大连机床集团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蓝石资管又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券商过券方式,以五折价格买入全部案涉债券并持有至今。

  2017年4月27日,大连机床集团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2017年11月10日,大连机床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蓝石资管发生损失5亿余元。

  蓝石资管认为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大连机床集团和债券各服务机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债券主承销商兴业银行以及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等在内的多家服务机构一并起诉。

  兴业银行等三机构构成虚假陈述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包括五方面:

  1、法律适用问题;

  2、债券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3、各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各自义务;

  4、蓝石资管所受损失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各服务机构对蓝石资管的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

  通过原告方的举证和诉讼中的司法审计程序,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确认了大连机床集团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包括隐瞒真实财务情况、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虚假陈述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认承销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一、兴业银行对所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案涉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构成虚假陈述;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义务,构成虚假陈述;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进行职业判断,未保持职业怀疑,其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构成虚假陈述;

  三、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行业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判断案涉债券是否获得合法有效增信,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构成虚假陈述;

  四、依法认定信用评级机构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认定其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兴业银行被判担责10%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蓝石资管认购案涉债券时,虽已明知大连机床集团出现财务困难并存在其他认购原因,但大连机床集团在财务信息、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未被揭露,蓝石资管的认购行为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蓝石资管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案涉债券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入的行为,可以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并且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管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在此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兴业银行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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