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现金管理类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以下简称“《现金管理新规》”)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管理要求,产品管理人现对部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进行调整,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
此外,出于专业分工的考虑,前述理财产品的管理人计划可能将由兴业银行变更为兴银理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规定“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100%全资控股且作为兴业银行旗下专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业务、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理财产品的持牌金融机构——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已于2019年12月正式成立。兴银理财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兴银理财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考虑到理财产品管理人变更安排的可能性,产品管理人拟对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
为配合落实上述调整,相关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安排将临时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管理人根据《现金管理新规》要求对部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进行调整,涉及变更的理财产品详见附件1:理财产品清单。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1、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的变更
(1)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中“申购和赎回”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投资封闭期以后,正常情况下每日可提交申购申请。开放日0:00-15:00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在当天受理;开放日15:00-24:00及非开放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处理。
2.本产品投资封闭期以后,正常情况下每日可提交赎回申请,客户当天提交的赎回申请在当天受理,赎回资金当天划转至客户账户。开放日9:00-15:00内提交的赎回不受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额度限制,开放日15:00-下一个开放日9:00提交的赎回,单个客户累计赎回上限为5万份。”
现修改为:
“1.开放日
(1)本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提交申购和赎回申请。
(2)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安排
(1)申购的时间
本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申购,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的确认
3.赎回安排
(1)赎回的时间
本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日】开放赎回。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赎回,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赎回的确认
注: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1】个开放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2)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二、理财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进行相应修改。
2、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撤销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二、理财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3.申购申请可以在对应开放日15:00前撤销,最终申购确认情况以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现修改为:
“…3.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对应开放日【15:00】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3、理财产品巨额赎回处理方式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二、理财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在巨额赎回发生后,巨额赎回规则如下:
1)当日0:00-15:00单个客户累计赎回上限为5万份。
2)客户申购申请不得撤销。
3)兴业银行可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客户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兴业银行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客户根据兴业银行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现修改为: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1)申购申请不得撤销;(2)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4)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4、理财产品费用的变更
(1)原《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中“理财产品费用”增加“强制赎回费”:
“4.强制赎回费
(1)当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产品财产。
(2)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2)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七、理财费用和税收”进行相应修改。
5、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三、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三)投资范围”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100%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工具。
(3)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现修改为: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6、增加理财产品投资限制
在《产品说明书》中“三、理财产品的投资”中增加“(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3)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4)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5)本产品管理人全部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6)本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产品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事先告知托管人,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8)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9)本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产品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
(4)本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4)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3)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4.产品管理人对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并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1)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1)(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理财产品资产的估值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五、理财资产的估值”中“(四)估值方法”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2.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时,产品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5个交易日内将偏离度调整到0.5%以内;当偏离度绝对值达到1.0%时,产品管理人应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偏离度调整到1.0%以内。...”
现修改为:
“...2.货币市场基金估值
本产品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将暂停接受认/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8、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变更
(1)原《产品说明书》中“九、信息披露”中“(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
“前10名投资者类别和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比例”;
(2)原《产品说明书》中“九、信息披露”中“(四)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中“定期报告”增加:
“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理财产品管理人变更条款
增加关于理财产品管理人变更的条款及相应风险提示。
10、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11、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安排的临时调整
自【2022】年【11】月【22】日【15:00】起,暂停理财产品的申购;至【2022】年【11】月【24】日【15:00】起,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均暂停;
自【2022】年【11】月【25】日【9:00】起,恢复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生效
(一)变更条款的生效
1、本次销售文件变更事项已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条款生效日为:【2022】年【11】月【25】日。
2、【2022】年【11】月【25】日(含当日)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022】年【11】月【25】日(不含当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赎回权利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文本替换
管理人将在变更条款生效日后,及时替换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文本。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看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四、其他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61】咨询;或可详询我行各销售网点或致电96008客服热线。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销售机构: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1:理财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