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4-12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十条“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请补充说明首创集团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等居于行业前列情况,并提交相关支撑性文件。
二、根据公司材料,“公司设有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团队,团队内设置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专岗”,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显示做市交易岗(主岗),目前负责新三板做市交易。请进一步说明做市业务部各岗位职责内容、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团队人员是否均为北交所做市业务专岗。
三、请补充提供拟开展北交所做市业务规模,以及2023年度新三板做市业务情况。请在公司和首创集团2023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补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根据申请材料,本次新增证券业务范围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须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请提供《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上述决策权限条款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