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债券民工2023-04-06
根据北京证监局官网于2023年3月30日披露的信息,因为在担任东方园林“20东林G1”主承销商时存在对东方园林的债务逾期情况核查不充分、违规担保事项核查不充分等问题,首创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此次对首创证券采取监管措施之前,北京证监局已经对东方园林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债券民工查询了一下,“20东林G1”是由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东方园林在信用债券市场上是一个很特别的存在根据,曾在2018年发行过规模为5000万元债券,在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各方的关注。2019年8月,东方园林由国有企业入股,成为了朝阳区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这是北京证监局2023年第二次对证券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根据北京证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披露的信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工程中中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工作规范性不足,个别项目报出文件存在低级错误;受托管理履职不足”等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这份监管措施的落款日是2023年2月24日。
根据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已经有多家证券公司因为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被监管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月6日披露的公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在部分担任主承销商的债券项目中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暂不受理公司债券相关申请材料2个月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这个自律处分还是很罕见的,直接针对的是债券申请受理问题,之前披露的类似处分非常少。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3日披露的信息,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两家证券公司因为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采取了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需要关注的是,宏信证券和川财证券此前已经均被四川证监局采取了监管措施。
对于债券中介机构来说,新《证券法》实施之后,实际上已经是迈入了严监管时代。债券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债券主承销商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需要更加谨慎的履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督导义务。这其中更需要关注的是债券主承销商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如果发行的债券因为虚假陈述等问题出现了违约,债券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一样,均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信用债券市场的实践来看,因为债券的虚假陈述问题,已经有证券公司、被判决承担一定的债券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