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4-04
〔2023〕63号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的主承销商,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债务逾期情况核查不充分。东方园林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你公司未对相关逾期情况进行充分核查。
二是违规担保事项核查不充分。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东方园林2019年3月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底稿中未见留存东方园林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核查的有关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