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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两名员工被监管谈话 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http://www.chaguwang.cn  2026-03-17  财通证券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6-03-17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浙江证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杨玉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彭瑜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原文如下:

  关于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杨玉: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彭瑜: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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