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1-09-02
昊华能源(601101)9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据介绍,2015年,昊华能源收购京东方能源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2015年2月10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收购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
此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 年、2016 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 13.58%。
2019年12月27日,昊华能源公告承认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
昊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拟对昊华能源及耿养谋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市公司虚增28.25亿元资产,会导致股价虚高。一旦虚假陈述事件曝光,股价下跌成为自然。受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进行索赔。”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
结合昊华能源的违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昊华能源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5年2月11日—2019年12月27日间买入昊华能源股票,且在2019年1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最终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