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梧桐树下V2023-05-26
5月26日,因研报业务违规,云南证监局向太平洋证券正式开出《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同时向多名员工出具警示函。
太平洋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5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其中4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均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1人既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也未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
二、合规审核于2021年11月8日已关注到某员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但迟至2022年4月8日,该问题仍未解决。
三、抽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
四、公司《研究院撰写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第64条将“公司评级”根据“个股相对大盘涨幅”情况分为5级,抽查的2篇研究报告也均在报告的尾部引用该评级,但“大盘涨幅”并未明确指明为何种指数。
五、抽查的某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5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其中4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均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1人既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也未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二是合规审核于2021年11月8日已关注到某员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但迟至2022年4月8日,该问题仍未解决。三是抽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四是公司《研究院撰写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第64条将“公司评级”根据“个股相对大盘涨幅”情况分为5级,抽查的2篇研究报告也均在报告的尾部引用该评级,但“大盘涨幅”并未明确指明为何种指数。五是抽查的某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条规定,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严肃内部问责,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问责工作、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5月22日
刘国清、崔文娟:
经查,你们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数据计算有误。二是该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5月22日
王希、伍兆丰、况英、何展聪、戴梓涵:
经查,你们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情况下,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五条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