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紫晶存储已退市,实控人等10人也已被判刑,投资者损失得到了及时高效的赔偿,但这事还远没有结束。赔给投资人的钱是中介垫付的,现在要把它拿回来,于是中介把能告的全部告上法庭,一共48位被告,要求赔偿原告就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而先行赔付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1,085,585,976元。
6月11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此案将于2026年6月22日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本案的原告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涉嫌未勤勉尽责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4家中介机构(以下合称4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
根据协议,4家中介机构共计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除了前期先行赔付的约10.86亿元投资者损失以外,还需向承诺金管理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约1.89亿元承诺金,其中包括尚未支付的约1179万元投资者损失款,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要知道,这笔钱不是"中介自掏腰包认栽",四家中介是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下的安排,推动设立/出资专项赔付安排,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并按赔付相关机制/文件安排,取得投资者对其它连带责任主体的求偿权,从而走到追偿诉讼。
《证券法》层面也确立了"先行赔付后可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制度方向,因此这类诉讼并非"中介情绪反击",而是把责任往首恶/协同造假链上再分配。
这也不是首例中介追偿的案件,"先垫付再反追"这条链路早在2013年就有了。但是它的追偿半径大到罕见,不只追发行人/实控人/其他中介,还把26家客户和5家银行整个生态圈一网打尽,说白了就是把能告的全给告了。
就紫晶存储公告显示,此次的被告包括以下层面:
1、发行人/核心主体:广东紫晶存储;深圳紫晶(子公司)。
2、控股平台/实控人: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穆、罗铁威等。
3、董监高/核心人员:原董事、财总、副总、独董、监事、董秘、销售总监、采购经理等。
4、“业务往来”方:含多家公司/少数事业单位(宇维视通、云硕、叠嘉、神狐、汇信、优世联合系、中车系、五华县华城镇中心卫生院/五华县人民医院等)。
5、贷款合作银行:河南卢氏农商行、光大银行珠海拱北支行、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广东五华农商行。
当然,虽然这次中介告的十分全面,但是不是真正可以拿到钱,还要打个问号。
毕竟紫晶存储自身早已退市,公告也直言公司已停止经营,很多被告如果是壳/空转主体或个人,执行层面会很骨感;真正能"回血"的,往往要靠能穿透到的资产、担保/专户、以及可被认定的连带路径。
更重要的是,法院要解决的还有一个硬核问题,四家中介自身的过错比例/责任份额,勤勉尽责边界、信赖合理性与否、是否构成补充责任及顺序等,虽然四家中介是原告,但在事实上作为“看门人”,责任要从形式履职走向实质尽责,毕竟他们是专业机构。这会直接影响它们能从"首恶+协同方"那里追回多少,不等于只要提告,就能把10.86亿原样全额转嫁。
同时,中介不仅要证明自己赔了钱,还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庭审流程会非常冗长。
最重要的是,郑穆、罗铁威等实控人的个人资产是否还有?相比其他空壳公司,银行和事业单位(如公告中提到的医院)理论上偿付能力强,但它们通常会主张“国家财产豁免”或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执行难度极大。
即使赢了官司,中介可能需要先执行实控人,再执行客户,最后才轮到银行,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说白了,毕竟告得再多,没有资产也是空谈。
当然,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中介胜诉且执行顺利,未来保荐机构会更积极地使用先行赔付来换取“从轻发落”;如果败诉或执行难,中介机构可能会更加抗拒签署先行赔付承诺。